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整体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整体划给市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梅州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梅州市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排水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梅州市区燃气、市场物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梅州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梅州市区公园、游乐园、风景区、动物园、植物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梅州市区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