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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系统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策规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提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议;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双拥工作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拥军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驻军和地方的关系,调处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工作,开展争创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四)优抚安置科。

  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军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申报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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