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参与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警用车辆、枪支、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仲裁行业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8个科(室)和政治处(副处级)。
(一)办公室。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局公文的审核;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种司法行政工作信息;负责局机关机要、文秘、办公自动化、信访、统计、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工作。
(二)公证律师管理科。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和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律师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设立和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对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证进行管理和年检注册;检查监督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审核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涉台公证案件及涉港澳收养公证案件。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加挂梅州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牌子)。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梅州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指导司法干校开展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四)司法考试和鉴定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