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抚对象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填写《梅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并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报销结算单、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办理人身份证,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后办理补助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的“三属”人员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烈属、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医疗机构应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落实如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项目
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部分减免项目
1.减免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析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2.减免2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手术费、麻醉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优惠减免项目,医疗机构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认真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应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