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梅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老堡垒户(以下简称“五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