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保卫、车辆、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和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文秘、财务、档案、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机关科室。
(二)综合协调科。
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市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旅游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和推动“客家文化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引导休闲度假,组织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承担节假日旅游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市旅游产业办公室职能,协调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拟订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定和办法。
(三)行业管理科。
编制市旅游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和建设;承担旅游标准有关工作,贯彻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交通、餐饮、旅行社等的服务标准;负责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承担红色旅游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旅游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旅游产品、旅游商品(旅游用品、旅游纪念品)的开发;承担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指导创建旅游强县工作。负责申报、审批、审核及依法管理工作;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导游人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营业部的审核、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负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报批、复查、办证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承办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和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交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