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
(梅市府办〔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解决城镇低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9〕24号)要求,市政府组织联合检查组,于1月19日至22日赴各县(市)对2009年度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检查考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及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梅州市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按照《广东省2009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09年我市需新增解决907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实物配租393户,租赁补贴514户;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977万元;新增廉租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等)290套;2009年全市需新增解决784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建成经济适用住房508套。
二、全市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
1.全市已对1180户(3901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了保障,其中实物配租393户,发放租赁补贴787户,分别占年度任务的100%和153%;
2.全市已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2446万元,新增廉租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等)427套,分别占年度任务的123.72%和108%。
(二)经济适用住房任务完成情况。
1.全市已解决408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问题,占年度任务的52%;
2.新建成经济适用住房408套,占年度任务的80.3%。
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2009-2011年)“三年解困”任务1439户(其中:实物配租863户,租赁补贴576户)的要求,我市2009年度解决了1180户(其中:实物配租393户,租赁补贴787户),占“三年解困”任务总户数的82%(其中:实物配租完成393户,占总任务的45.5%,租赁补贴完成787户,占总任务的136%)。
三、制度建设和实施以及相关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建设、房管、财政、国土、规划、发改、监察、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