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政策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办法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资格及领取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市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农村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负责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审核失业金领取资格和给付标准;贯彻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稽核规则;贯彻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四)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和办法;贯彻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以及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办法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初次、复查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六)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
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