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费办理计生证件。流出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落实措施;配合现居住地,对流出前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落实措施。
4.落实查环查孕制度。督促应查环查孕的流出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期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流出信息档案。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流出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更新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动态信息。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时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接收反馈。镇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员每个工作日至少访问一次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要求信息接收反馈率达100%;变更信息回执率达100%;信息反馈“查无此人”率控制在10%以下,“查无此人”信息准确率达100%。要求对所有信息反馈的内容建立备查档案。
7.规范纸质档案管理。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规范保存流出人口的纸质信息档案包括:(1)《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4)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5)信息反馈记录和“查无此人”信息跟踪记录;(6)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节育情况和生育状况的记录册。
8.全面加强区域协作。流出地主动与流入地建立区域沟通协作关系,与主要流入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建立两地点对点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机制。
四、建立督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要建立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制度,实行预警通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奖惩制度。
(一)加强监管督查。市对县、镇两级加大监管力度,县对镇进行具体的业务督查指导和管理。市对县、镇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