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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检查和孕环情检查等服务;

  4.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5.指导流动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6.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更新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四)兼职部门、相关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职责:在办理流动育龄妇女《居住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并作登记,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同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环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公安部门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在对流动育龄妇女进行劳动就业管理时,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严把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关,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雇用,并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督促用人单位对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建档立卡,落实相关责任;对档案挂靠在职业介绍机构的流动人员,应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在录用、晋升、晋级、调入外地干部,办理聘用外地干部手续和办理流动人口人事代理时,应当核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把好计划生育关。

  3.工商部门职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已婚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计生证件,并将其复印存档;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卫生部门职责: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分娩接生时进行实名登记,并查验经现居住地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和未办理核验手续的应在48小时内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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