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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创建“两无”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一)市、县、镇三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政府紧密配合的优质服务管理新体制,形成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立足村(居)委,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经常性服务管理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检查和指导。

  (六)市区及县城范围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根据流入人口规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按流入人口每1500人配备1名协管员比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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