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规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按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