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辽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厅级建制,是主要承担辽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水利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省交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省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省林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七)将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