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审理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和《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依法予以驳回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
三、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审批。
(二)经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批;未达成协议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政府。
四、向省政府提出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恢复审理的,授权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