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落实。
凡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内的渔港(避风港)和原有的渔港,都应根据“浙防指〔2010〕1号”文件的特别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或调整渔港(避风港)安全管理责任人机制,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布。未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内的天然避风岙口以及小型渔港,由各地自行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各类渔港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要明确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由各市汇总后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渔港办)。(详见“浙海渔规〔2009〕9号”文件第四款要求和附表)。
三、结合实际,做好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减灾应急预案完善和演练
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认真总结防台减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各市、县海洋与渔业防台减灾工作的实际,从提高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入手,及早修订防台减灾应急预案,细化完善“防、避、抢、救”各个环节的应急措施,提高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有条件的还应适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使预案的执行单位和人员熟知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标准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台风等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未雨绸缪,加强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防台值班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要建立防汛防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室及人员数据库,3月31日前由市局汇总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防灾减灾处。(详见附表)
在防汛防台期间,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相关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及时掌握台风等灾害的相关情况。省、市防台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要进一步完善防台减灾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省防指和各级防办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汛前组织开展防台减灾大检查,重点针对预案修编、指挥系统、渔港建设、救助体系、值班履职等,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抓好整改,确保汛期和台风期的安全。
要按照“分级负责、社会联动、区域互助、军民结合”原则,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抢险救援机制,主动与气象部门、海事部门、部队等加强联系,整合当地各方资源,强化部门与地区间协作,完善部门联动和地区互助互救协作机制,形成防台减灾合力,做好防台减灾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