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加强“浙江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海渔业〔2010〕8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快发展我省休闲观赏渔业,自2003年始,我省组织实施了“浙江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工程。截至2009年,全省已培育建设了90家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内涵丰富、效益显著的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为切实加强对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省级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省休闲观赏渔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主体责任,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安全管理水平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安全职责。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生产安全。
(二)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必须遵守、落实各项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渔业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安全巡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设施设备,落实防护措施。休闲渔业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的用房、用路、用电、用水、水塘护坡等设施设备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在垂钓池塘、外荡、山塘、水库等易发生危险的水域及相关设施等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能即时使用的救生器材或其它辅助求援设备;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