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为海监机构挂牌督办的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要按照督办的相关要求完成。
三、相关规定
(一)强化监督与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查处和强化监督服务并重。查处工作要与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密切衔接,力求通过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介入、送法上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和配合管理部门,为用海单位和个人合法用海做好服务。
(二)案件处罚标准。在案件查处中,对非法填海造地、非透水性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重的用海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在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和量罚标准适用上,严格执行《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移送原则。专项执法行动采取“矛盾上交”办法,市支队、县大队认为其立案查处的案件需要交由上级海监机构处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移送程序。
(四)加强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监察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各级海监机构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依法分别追究行政相对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指定管辖原则。对立案存在管辖争议的围填海案件,立案超过4个月仍未下发处罚决定的围填海案件,省总队可实施指定管辖。
(六)表彰和奖励。专项执法行动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对于成绩突出的支队、大队,由省总队给予表彰,并在执法经费补助和执法装备配置方面优先考虑。
四、工作要求
(一)办案任务。在今年专项执法行动中,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办案任务是罚款实际收缴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海盾”案件不少于2件。因此,在确保完成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要求沿海各市在本辖区内要查处不少于1件“海盾”案件,基础好的县也要创造条件争取查处1件“海盾”案件,专项执法行动鼓励多办案、办大案。
(二)会审听证。“海盾”案件应按照《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则》的要求组织案件会审会。省总队“海盾”案件的会审会和听证会,应邀请东海总队、相关市支队、县大队派人参加;市支队、县大队“海盾”案件的会审会和听证会,应邀请东海总队、省总队、相关市支队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