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开展全省“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浙海渔执〔2010〕9号)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局:
为加强对用海项目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依法打击违法用海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正常秩序,服务和保障沿海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统一部署,结合本省海洋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对象和原则
专项执法行动以查处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遏制盲目围填、突击用海等无序用海行为,维持海域使用正常秩序为宗旨。查处对象和原则是:
(一)重点查处在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以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围填海的行为。
(二)在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以内,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已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用海项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主。
(四)上级海监机构实施指定管辖,明确查处的违法围填海行为。
(五)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上级海监机构确定为挂牌督办的非法用海行为。
二、行动组织和实施
(一)专项执法行动由中国海监总队统一领导,省总队负责全省“海盾”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具体执法工作。
(二)省总队、沿海各市支队和县(市、区)大队是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主体,处罚决定分别以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海域、纪检等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省总队制定可行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省、市、县海监执法合力,完成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局应为“海盾”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用海项目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资料,并暂停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用海项目审核工作。同时,查处案件的海监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审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