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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使用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工程建设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3、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采矿权新设、扩大、变更开采方案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矿权人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五)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阶段执行地质灾害相关制度;在采矿权发证和年检工作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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