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使用。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要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活动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需要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其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时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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