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
(一)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和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二)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委员会交办、指派或有关方面委托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
(三)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
(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五)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六)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专家委员会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意见分歧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
(二)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三)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案例;
(四)以正常的方式和合适的渠道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以上(一)、(二)、(三)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活动制度。秘书处每年安排1-2 次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专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经市应急办核准、研判后,属一般性问题的转有关部门关注、处理,属普遍性、敏感性问题的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呈送有关部门,推荐给自治区应急办刊发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或国家应急办刊发的《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委员会及其专业领域组争取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