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术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委员会专业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市直及驻市相关单位。
(二)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各单位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市应急办。
(四)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入选专家填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1-2 年。期满后,由市应急办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期满后,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三)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四)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参与南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五)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六)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