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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务账户,实名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财务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降低渔业生产经营风险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降低渔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方式可选择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船东互保等】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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