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二条 成员人数较少的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注:如已设监事会,此条删除】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如果不设立监事会,删除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实行每月   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