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授权给理事会此项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够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等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渔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本文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单数)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规模较小、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社的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六)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