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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理事会,可向理事长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七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规模较小、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理事会,只设1名理事长)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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