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注:不超过三个月】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入社或者难以继承的,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授权给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一)决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注:含渔业和渔业经济的建设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