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六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法定程序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除与本社有约定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可以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的亏损及债务。除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外,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