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
示范章程》的通知
(浙海渔法〔2009〕5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
浙江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渔业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活动,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