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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南府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本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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