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府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12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以及本市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