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论证、咨询、听证、公示制度,构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坚持实行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签约重大决策项目、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要行政管理活动前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专家重大决策咨询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共同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情况以及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项目,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职能,明确部门权限划分,并及时审定公布,确保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建立行政执法职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权力有关依据的设立、修改和废止以及机构职能的调整,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增减、调整和管理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二)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修订出台《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两级执法权限、界定职责,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探索建立以规范行政处罚为重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性质、特点,制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参考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推进合理行政、公正执法。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
(四)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树立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执法与疏导的关系。针对道路交通执法、环保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由市法制办公室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