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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浙卫发〔2010〕12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要充分认识太平间规范设置和管理、遗体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遗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建立遗体管理处置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同时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患者遗体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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