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的通知
(南府办〔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高龄老人发放寿星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2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寿星津贴50元。
三、资金来源
全市的百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市财政进行全额预算安排。90-99周岁老人寿星津贴,由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财政进行预算安排。
四、发放管理
(一)百岁老人寿星津贴
1、发放期为每季度一次,即每季度末进行发放,每次发放3个月的津贴。
2、各县、区老龄办和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当地津贴申报资料的前期审核,在做好年度统计数据基础上,每季度第2个月根据百岁老人增减变动情况向市老龄办上报汇总数据,市老龄办根据各县区汇总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发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