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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管理,消除建筑物设施公共安全隐患,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2010年3月28日天元商厦火灾事故教训,以消除建筑物楼体立面安全隐患,净化市容环境为目标,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集中拆除擅自设置、不规范设置、遮挡窗户、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等大型墙体广告、商业牌匾、门面装饰以及陈旧破损、设施不牢固、缺字断亮、影响市容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及时清除和本色覆盖非法广告,规范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设置,全面提升市容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王学战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慧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王世田、副局长韩志斌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韩志斌兼任,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导。这次专项整治,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要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以区为主的属地管理责任制。

  三、整治范围

  全市城区、开发区主、次街路及巷道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以及非法广告治理。

  四、整治任务

  (一)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市容环境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占道广告、高空广告、墙体广告。

  (二)对未经批准,遮挡窗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大型墙体广告、商业牌匾、门面装饰马上限期拆除;对虽经批准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逐一排查,并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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