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17号 2010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制定的《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技术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参与收益分配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和人才资源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促进科教兴赣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研发人员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的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指: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及转化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多种形式按一定数额、比例给予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相应报酬。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持有股权(份)、期权(股),技术成果转让,税后利润提成,兼职兼薪,有偿技术服务,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奖励现金或实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 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权入股,并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二)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时,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在所得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以股份或期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