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平均缴费指数为历次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实际缴费指数为实际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对应年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均按56个月计发。
(三)参保期间死亡的,其参保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按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七、审核和办理程序
(一)因灾失地农民的认定
因灾失地农民身份由村民委员会依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震失地农民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确定地震失地农民名单,并在全体村民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转非身份由县公安机关审核。因灾失地农民身份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办理程序
1.因灾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的因灾失地农民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乡(镇)人民政府持审定的因灾失地农民名单、参保申请、身份证、户口薄等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签定按时缴费承诺书。
(三)申报办理时限为发文之日起3年以内。
八、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监督;县公安机关负责因灾失地农民农转非手续的办理;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申办社会保险的因灾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因灾灭失土地的相关基础材料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它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因灾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