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8年5月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50周岁的人员参保,按照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参保缴费,政府不予补贴。
4.对已经在单位就业,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纳入本《指导意见》补费参保范围。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分三年缴清。个人初次缴费不低于应缴纳总额的5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个人签订缴费协议。到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协议应缴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待按协议约定补缴后于次月起恢复发放,此前停发月份不再补发。
(三)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用退休待遇领取凭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筹措资金交纳养老保险费。
(四)政府可采取分年度到位和出口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
(一)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缴费续保,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费续保。续保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到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不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终止、间断缴费政策规定处理,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作一次性退费处理,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其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基础养老金=(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综合平均缴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