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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因地震灾害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因地震灾害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阿府发〔20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承包土地灭失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承包土地灭失,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阿坝州户籍的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个人缴费;

  (二)中央、省、县财政补贴;

  (三)对口援建资金;

  (四)募集社会捐赠资金。

  四、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一)缴费标准和补贴办法

  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以地震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1.2008年5月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的比例由各县政府确定。

  2.2008年5月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的比例由各县政府确定。

  一次性缴费后,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缴费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剩余补缴部分政府不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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