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制度
(一)科学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巴中市2009-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下发。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该《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目标,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全面完成。要及时做好调查研究,启动“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从2010年起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政府目督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明确公共机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加强节能目标的责任约束。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及奖励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考核体系,从建立制度、建设节能管理系统为主的定性考核逐步过渡到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为主的定量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要按照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工作。要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费状况实时监测。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源消费统计,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规定做好能耗统计工作的季报、年报。
(五)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审计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以人员编制和办公面积为基础,区分类型,综合考虑,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各公共机构要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具体办法,依法开展能源审计;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