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把眉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容秩序等。
第三条 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考核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单位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边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