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办法》(眉府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现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夜景灯饰,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投影灯等各类电光源,进行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夜景灯饰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夜景灯饰:
(一) 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二) 临河(湖)道路和其它具备特殊功能的道路及两侧建(构)筑物及小区内。
(三)广场、桥梁、湖岸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
(五)有特殊要求应当设置夜景灯饰的其它范围。
第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城市夜景灯饰的审批及规划和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的城市夜景灯饰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应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的范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配置夜景灯饰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设置夜景灯饰工程;督促、指导、管理其它建(构)筑物业主单位配置夜景灯饰设施。东坡区政府、公安、工商、文化、电力、交通、气象、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夜景灯饰设施上发布广告的,严格按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