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做到文明、优质、诚信服务;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四)自觉维护好经营场所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
(五)经营设置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六)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自觉劝导消费者,不高声喧哗,不乱扔垃圾,不影响周边环境;
(七)临时占道经营业主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规划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
第八条 早市经营时间为8:30以前;夜市经营时间为夏季(4月1日-10月31日)19:00以后,冬季(11月1日-3月31日)18:30以后。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在收市前完成场地清扫工作,每周对经营场地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清洗,造成地面严重污染的必须随时清洗。
第九条 经营餐饮和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当使用电、气等清洁燃料并配备消烟除尘设施,严禁燃用有烟和有渣的燃料。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室外烹调和烧烤食品。
第十二条 水产、鲜活、肉类、蔬菜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应自觉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