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府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
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5〕5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聚集人气,有效规范眉山中心城区的临时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
第三条 凡在眉山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临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获得临时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必须持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临时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所有证件(亮证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林业、商务、文化、质监、东坡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