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09年度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2006]5号令)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24038元计算。
请各单位于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地址:建华区中华路299号。不按期年审的视同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由市财政代扣、地税代征。
办理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1、本单位上年度(2009年度)6月-12月份财务传票及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工资表原件、复印件;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2009年末报市统计局的《劳动情况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