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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经2010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涉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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