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遂宁市行政部门廉政谈话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部门廉政勤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部门廉政谈话,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保护爱护干部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部门,包括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干部主要指上述部门的县级干部、科级干部、股级干部和一般干部。
第二章 谈话形式及内容
第四条 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或上任后两个月内,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要对干部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使之觉醒,防微杜渐。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经调查确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
第七条 对干部在出差、出国(境)执行公务等前后,或群众不满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视情况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注意事项或整改措施。
第三章 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