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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严格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和监管。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批。国家及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我市执行部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编制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市物价监管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通过政务公开网及相关部门网站对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市)价格和财政部门也要将涉及本县(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本着便于企业和群众监督的原则,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等内容,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收费。

  七、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许可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收费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年度审验手续,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进行举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

  八、强化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通过“以票管费、验旧换新、限量发放、以票核费”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审核,从源头上监管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网络系统,实行微机网上开票,保证执收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应收尽收,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严格收费资金的监管,完善收费资金银行网络直缴系统,将收费资金通过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收费单位截留、滞留、坐支收费资金;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擅自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或利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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