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哈政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的行为。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先行备案。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全面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全市各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5〕13号)关于“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等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严禁违反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或延长时限收费;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严禁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严禁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或减免政策规定进行多收费;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