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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拆迁范围(详见哈大客运专线哈尔滨市区段用地拆迁范围规划图)内涉及的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许吉伟、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及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段的哈尔滨公路管理处、哈尔滨农资肥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远洋实业公司、哈尔滨市糖酒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由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在实施补偿安置后会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道里分局、哈西新区分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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